目前從事勞務派遣的企業中,作法不一,良莠不齊。運作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工都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合同中將工資、社會保險等都規定清楚,同時與接受單位都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約定兩個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勞務派遣工被接受單位無故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高雄臨時工,有的勞務派遣單位還要與接受單位談判,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有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由於自身實力和認識等原因,很少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如不參與招聘,在接受單位完成招聘工作後,只是補簽勞動合同。平時對勞務派遣工很少關心,除了每年年初簽訂勞動合同外,幾乎沒有什么聯系,更沒有履行相應的保障義務。在勞務派遣工在接受單位的工作結束後,勞動合同也自動結束,高雄臨時工不承擔任何責任。對這些不規范的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與接受單位都表示不滿。有的勞務派遣工認為其與勞務派遣單位沒有什么關系,雙方之間缺乏基本的溝通。有的接受單位認為勞務派遣單位只知道收取管理費,其他一律不管,相反接受單位為了穩定員工隊伍,履行了很多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能,非常不公平。

  應當說,勞務派遣方式更多的是資本的選擇而不是勞動者的選擇,因為企業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極易受到侵犯,對其進行立法規范就顯得格外重要。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就業壓力巨大並將在相當長時期內持續,大量進城務工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和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構成就業市場中勞動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勞動者或就業能力較低,或流動性較大,高雄臨時工勞務派遣所提供的短期、臨時的工作適應了這些勞動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就業的壓力。但是由於我國勞務派遣還基本沒有法律法規的約束,造成勞務派遣單位濫用勞務派遣,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即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勞務派遣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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