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高雄臨時工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選擇訂立什麼類型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決定。但是考慮到勞務派遣合同的特殊性,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種類和期限做出了特別規定:

  1、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訂立固定勞動合同

  無固定勞動合同屬於長期勞動合同,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台中臨時工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有共同台中人力派遣之處。但是,這種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太明確,有可能使被派遣勞動者處於無工作狀態,而且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難區分,增加了管理難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明確,權利和義務也好分清,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在2年以上

  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無任何限制,台中粗工將會使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短期的勞動合同,從而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在2年以上,可以防止勞務派遣單位逃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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