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文章觀點認為:《導則》首次對農家樂花蓮民宿推薦(民宿)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科學的劃分。這一觀點並不完全贊同。但是《導則》的出台也具有重要的意義,標志著民宿邁上了規範化發展的第一步。

  之所以說是在一定程度上對民宿進行排他性的界定,是因為《導則》表述只是對民宿進行概念外延排他性的界定,並沒有涉及任何有關民宿內涵的內容。

  1、該表述只是將農家樂(民宿)與傳統的旅館業、酒店業進行了區別,至於農家樂和民宿兩者概念的怎麼區別尚未說明。

  2、該表花蓮民宿述只是將農家樂(民宿)概念的外延進行了一定程度上排他性的界定。所謂外延是指“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的所有事物”。比如現在修建了“一個位於農村且能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這個場所花蓮住宿有可能被認為是民宿或農家樂,但肯定傳統意義上的旅館和酒店,這就是排他性。

  3、該表述並沒有涉及民宿概念內涵的內容。所謂內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屬性”。該表述是將農家樂和民宿合並一起進行排他性外延上的界定。但是,農家樂和民宿的內涵是肯定不同的,這不言而喻,否則所有的農家樂都可稱之為民宿。

  4、因此,呼吁盡快要要對民宿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清晰的界定,建設標准進行確定,規範發展民宿產品,尤其要同傳統的農家樂進行區別。否則正如作者在文章“民宿建設切不可一廂情願”(請點擊鏈接)說到一樣:很多地方打造民宿只是換了個名字,其實還是屬於提供餐飲的農家樂,或者說得好聽點叫做鄉村酒花蓮住宿推薦店,換湯不換藥。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民宿”概念的濫用、亂用或被當做忽悠的對像,才能更加規範、健康的促進民宿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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