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琴者到琴行買鋼琴,琴行送貨上門時卻失誤地送了一台更貴的鋼琴。琴行要求客戶返還,遭到客戶拒絕。近日,潮州市潮安法院審結了這起錯綜複雜的因交付貨物發生爭議的買賣合同案件,依法駁回了琴行的訴訟請求。

  買了1.28萬元的 送了1.98萬元的

  2015年6月7日中午,鋼琴搬運 被告宋某前往原告某琴行處選購鋼琴,並於當天晚上試音後刷卡12800元,購買了型號為120R3的珠江牌鋼琴一台,後琴行安排在當天晚上8時許進行送貨。但由於琴行工作人員的疏忽,實際應配送的120R3型號鋼琴錯誤配送成價格為19800元的121RT型號珠江牌鋼琴。琴行事後多次與宋某協商,但宋某仍然拒絕退還琴行錯送的鋼琴,也不肯向琴行補齊兩部鋼琴之間的差價。琴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中古鋼琴 請求判令宋某退還琴行錯誤配送的型號121RT珠江牌鋼琴一台,由琴行將宋某購買的型號為120R3的鋼琴配送給宋某等。

  被告宋某則辯稱,當日自己與鋼琴老師同往原告處購買鋼琴,經老師試琴後,他們選中一款具有阻尼緩降蓋板特征的鋼琴,不確定型號。後來他詢問價款,並最終以刷卡形式向原告支付價款12800元,當晚由搬運人員將鋼琴送至自己家中。事後,原告以被告所購鋼琴價款不止12800元為由,要求被告多付所購鋼琴價款,被告不答應。

  琴行不能證明 送的是更貴的鋼琴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原告提供的貨物運輸單看, 鋼琴調音 原告配送的貨物為120R3型號珠江牌鋼琴。原告提供保養維修單一份以證明實際配送的貨物是121RT型號珠江牌鋼琴,並在庭審中陳述該保養維修單在送貨時一並交給被告。經審查,原告提供的保養維修單未體現購買者的身份,貨物運輸單無載明送貨時附送保養維修單,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簽收保養維修單。因此,無法認定原告配送的貨物為121RT型號珠江牌鋼琴,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官表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銷售者與消費者在進行貨物交接過程中應當謹慎,並要有證據意識,盡量保留買賣單據。價款較高的交易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其標的物,貨物交接應當核對好貨物並在交接單上對具體標的物進行確認,以減少爭議。鋼琴收購銷售者對外觀特征區別不明顯的商品的性能及價格等基本信息應當以明碼標價或者其他形式明確告知消費者,以減少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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