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一家事業單位兩名工作人員論文翻譯,為了評職稱需要,抄襲他人早已發表的論文並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結果被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告上法庭。近日,上虞市人民法院調解此案,兩名被告同意停止論文修改侵權,並各賠償8000元。

  他和她是同一家單位的工作人員。2006年5月,他在某期刊上公開發表了一篇學術論文。今年初,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發現,他發英文論文表的這篇論文與其會員劉先生於2002年在某期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雷同中翻英翻譯。經鑒定,他的論文與劉先生的原著作品單篇雷同率高達77%。而她於2009年在某期刊上發表的一篇學術論文也是一英文潤稿篇“高仿”,經鑒定,雷同比率為53%。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認為,兩人抄襲其會員的原作品,既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也沒有署著作權人姓名、支付報酬,已經構成侵權,就提起訴訟要求兩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500元。

  昨天,上虞市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告訴,這兩人都是單位的中層干部,他倆自己覺得還挺冤的,因為當時他們為評職稱,確實曾部分抄襲了別人的論文,但是並不是原告方的幾個作者。“相當於張三的論文,被李四抄後發表了,又被王五抄襲同樣發表了,他和她從‘二道販子’那兒進行了部分抄襲。”

  法院認為,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作為享有法定職能並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的文字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主張權利及提起訴訟的權利。他和她的行為侵犯了別人的著作權,應當進行賠償。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提醒,論文抄襲是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著作權人或者經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抄襲行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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